上诉人(一审原告)汤某某,又名汤某发,男,1956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汤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某某、被上诉人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官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卢新伟
审判员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聂文峰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