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顺达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X路奎门岭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08)苏民初字第X号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郭某某又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在二审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其撤回上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院(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文利英
审判员罗云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