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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郴民一终字第542号郭某某与郴州顺达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郴民一终字第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顺达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X路奎门岭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08)苏民初字第X号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郭某某又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在二审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其撤回上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院(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文利英

审判员罗云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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