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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xx诉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2010年11月10日对原告严xx诉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五页第七行有遗漏,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减半收取77元和鉴定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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