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0年11月10日对原告严xx诉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五页第七行有遗漏,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减半收取77元和鉴定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