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高亭司煤矿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郊区工矿物质购(供)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3月19日作(1995)郴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省高亭司煤矿于1997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1997年11月4日将案件委托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经查明,2005年3月30日湖南省高亭司煤矿改制为私营企业,2007年4月10日注销。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郊区工矿物质购(供)销公司已于1997年被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以(1997)X号决定书吊销,被执行人已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5)郴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刘欣明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