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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向某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自供),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向某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7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张某、向某某趁夜深无人看管汽车之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七区、金水区等地用螺丝刀将他人汽车上的车牌卸掉并予以藏匿。后张、向某人在上述汽车的前玻璃上留下写有“还牌:200元,邮政:x,向某某,电话:x”的纸条。在车主按纸条打来电话后,张、向某人让车主向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卡号为x、户名为向某某)汇入100元至200元不等的钱款,待该款到账后,二人遂告知车主被盗车牌的藏匿位置。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村X胡同里,盗走曹xx停放在此的冀x号红色桑塔纳轿车的前后车牌,并将牌照藏匿。后曹xx向某某、向某某上述指定账号汇款200元后,才按照其指示找到被盗车牌。

二、2010年3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以同样方法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办事处南十里铺村X号,盗走卢xx停放在此的豫x号本田轿车的前后车牌,并将牌照藏匿。卢xx未按照张某、向某某要求汇款。

三、2010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以同样方法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村南头,盗走李xx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豫x号上海英伦轿车的前后车牌,并将牌照藏匿。李xx未按照张某、向某某要求汇款。

四、2010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以同样方法到郑州市管城区X镇X街X路边,盗走荆x停放在此的豫x号北京现代轿车的前后车牌,并将牌照藏匿。荆x未按照张某、向某某要求汇款。

五、2010年3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以同样方法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菜市场北边,盗走刘xx停放在此的豫x号一汽奔腾轿车的前后车牌,并将牌照藏匿。后刘xx向某某、向某某指定账号汇款100元后才按照其指示找到被盗车牌。

六、2010年3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以同样方法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办事处十里铺村里的春天服饰广场超市西50米路南,盗走赵xx停放在此的豫x号北京现代轿车前后车牌,并将牌照藏匿。后赵xx向某某、向某某上述指定账号汇款100元后才按照其指示找到被盗车牌。

七、2010年4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以同样方法到郑州市金水区X路X街最西头,盗走李xx停放在此的豫x号银灰色奇瑞Q6的前后车牌,并将牌照藏匿。后李xx向某某、向某某指定账号汇款100元后才按照其指示找到被盗车牌。

八、2010年4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以同样方法到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X号院内,盗走兰xx停放在此的云D-x丰田花冠车前后车牌,并将牌照藏匿。后兰xx向某某、向某某上述指定账号汇款100元后才按照其指示找到被盗车牌。

九、201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以同样方法到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X号楼下,盗走邵x停放在此的豫x号黑色凯美瑞的前后车牌,并将牌照藏匿。后邵x向某某、向某某上述指定账号汇款100元后才按照其指示找到被盗车牌。

十、201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以同样方法到郑州市金水区X村X号楼下,盗走马xx停放在此的豫x号宝来轿车的前后车牌,并将牌照藏匿。马xx未按照张某、向某某要求汇款。

十一、201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以同样方法到郑州市金水区X村X号楼楼下,盗走孙xx停放在此的豫x号别克凯越轿车的前后车牌,并将牌照藏匿。孙xx未按照张某、向某某要求汇款。

十二、201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以同样方法到郑州市二七区X路办事处张魏砦村X街X号,盗走王xx停放在此的豫x号银灰色别克轿车的前牌,并将牌照藏匿。王xx未按照张某、向某某要求汇款。

十三、201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向某某以同样方法到郑州金水区X镇X村百花幼儿园门口北边2米处,盗走刘xx停放在此的豫x号黑色广州本田轿车的前后车牌,并将牌照藏匿。刘xx未按照张某、向某某要求汇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照片、作案所用银行卡照片、作案所用手机照片及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及指认作案车辆照片,被告人联系被害人电话清单,被告人所用作案邮政储蓄卡汇款清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骨龄鉴定证明,被告人向某害人索要钱财的纸条,证人曹xx、卢xx、李xx、荆x、刘xx、赵xx、李xx、兰xx、邵x、马xx、孙xx、王xx、刘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向某某秘密窃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张某、向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以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张某、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1年10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1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孙军岭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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