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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大河创兴绣业有限公司与郑某、林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大河创兴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二七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强、李某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郑某市管城区世贸商城一层二街XKX号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某民,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郑某市管城区世贸商城一层二街XKX号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某大河创兴绣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林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郑某、林某支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自达成协议之日起,郑某、林某一次性支付郑某大河创兴绣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了结本案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均由郑某大河创兴绣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王宏毅

代理审判员刘静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禹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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