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妃辉,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谢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某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被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自由恋爱,2003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农历四月初七婚生女孩张晶,现小孩随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夫妻已分居四年,现感情已彻底破裂。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晶由原告谢某某全额监护抚养成年,被告张某某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被告张某某有探望女儿张晶的权利,原告谢某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