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住(略)。
被告胡某某,男,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住(略)。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伟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涉案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申请建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某队某宅某号1993年批建的平房一间析产并确权。
被告胡某某、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系双方之子。1993年,由原、被告三人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用地,获得批准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某队某宅某号建造平房1间。2010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归原告胡某某所有。
上述事实有,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庭审笔录各1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记载的情况,涉案房屋应归原、被告共有。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分割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要求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某队某宅某号平房1间归原告胡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