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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诉某骨瓷(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冠萍,上海申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洪根,上海申通(略)事务所(略)。

被告某骨瓷(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秋亚,上海市同建(略)事务所(略)。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某骨瓷(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平独任审理。原告蒋某某以被告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59.15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曾将多项工厂厂房装修及商场道具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73.95万元,原告依约完成上述工程。被告已累计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4.792万元。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某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某骨瓷(上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蒋某某工程款人民币51万元:被告某骨瓷(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1日向原告蒋某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被告某骨瓷(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30日向原告蒋某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被告某骨瓷(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0日向原告蒋某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被告某骨瓷(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30日向原告蒋某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被告某骨瓷(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2月28日向原告蒋某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被告某骨瓷(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3月30日向原告蒋某某支付人民币9万元;

二、双方无其它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平

书记员叶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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