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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义马市东区办事处程村社区居委会四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群礼,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市东区X村社区X组。

负责人郭某乙,代理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设,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义马市东区X村社区X组(以下简称程村X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群礼,被上诉人负责人郭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张建设、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郭某甲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永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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