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群礼,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市东区X村社区X组。
负责人郭某乙,代理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设,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义马市东区X村社区X组(以下简称程村X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群礼,被上诉人负责人郭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张建设、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郭某甲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永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