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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2009)新执字第28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某某于2009年9月14日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毛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毛某某在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毛某某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提取150元整用于支付马某某抚养费,直至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涛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毛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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