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被告,反诉原某)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反诉被告)原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原某乙。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上诉人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原某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6)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某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6)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某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