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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原某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反诉原某)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反诉被告)原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原某乙。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上诉人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原某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6)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某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6)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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