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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白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白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绍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侯某某诉称,2005年3月至2007年8月间陈某某分两次借款x元、x元、欠运费和轮胎费计x元。经多次催要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被告陈某某、白某某辩称,原告所诉都是事实,因我们生意经营不善无力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白某某对欠原告侯某某x元欠款,同意用购买大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平顶山市新城区某小区住房155.56平方米及地下室编号5-3-S9(西东7#)抵偿欠款。

二、该房产抵偿后,2009年7月-2018年每月按结款项2400元由原告侯某某支付。

三、上述房产购买人变更手续,应在30日内双方到大唐房地产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四、该房产双方办理变更手续后别无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原、被告各负担9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绍峰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曹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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