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奥体大118街。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敏,江苏昌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X街丽仁小区X号。
委托代理人:刘旭,辽宁海大(略)事务所(略)。
案由: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安排“鹏盈”轮承运上诉人托运的煤炭,约定重量x吨,起运港为京唐港,到达港为日照港,受载日期为2009年5月25日正负1天,装船期限5天,卸船期限3天,滞期费率3500元"小时。运费按x吨保底计算,运费人民币12元"吨。京唐新港装x吨,京唐老港装x以上,两港保底x吨,如因船方原因装不上或超出按实载计算。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应当预付订金20万元人民币给被上诉人,船到卸货港卸货前运费应一次性结清。上诉人负责提供装货港(京唐)一个安全港口,两个安全泊位,卸货港(日照)一个安全港口,一个安全泊位。装货时间从船舶抵达装货锚地起开始起算至装货完毕并水尺检验完毕时止,卸货时间从船舶抵达卸货锚地开始起算至卸货完毕并水尺检验完毕时止。
航次租船合同签订后,“鹏盈”轮于2009年5月25日0012时抵达京唐港锚地,2009年5月26日1800时靠泊京唐港X号泊位,2009年5月27日1200时离开京唐港X号泊位,2009年5月27日1400时,“鹏盈”轮受载失败后移回到京唐港锚地。
2009年5月26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发送《说明函》,将装货港由京唐港的两个泊位改成了两个港口,即京唐港和天津港,通知被上诉人在京唐港装货约3万吨,天津港装货3.5万吨。“鹏盈”轮受载失败后,被上诉人安排“优雅”轮承运京唐港货物,安排“东方海”轮承运天津港货物。“优雅”轮和“东方海”轮到达各自的装货港后,上诉人分别将货物装上了这两条船舶,随后这两条船舶将相应货物安全运抵了目的港日照港。
“优雅”轮抵达京唐港锚地的时间是2009年5月29日09时38分,装货后检验水尺完毕的时间是2009年5月31日21时30分,累计装货时间为59小时52分钟;“优雅”轮抵达日照港锚地的时间是2009年6月2日14时整,卸货后检验水尺完毕的时间是2009年6月5日19时20分,累计卸货时间为77小时20分钟;“优雅”轮在装卸两港发生的装卸时间总计为137小时12分钟。
“东方海”轮抵达天津港锚地的时间是2009年5月31日18时30分,检验水尺完毕的时间是2009年6月3日15时15分,累计装货时间为68小时45分钟;“东方海”轮抵达日照港锚地的时间是2009年6月5日23时42分,检验水尺完毕的时间是2009年6月13日17时10分,累计卸货时间为185小时28分钟;“东方海”轮在装卸两港发生的装卸时间总计为254小时13分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与2010年9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当日,上诉人应当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支付和解款人民币55万元人民币。
二、被上诉人收到全部和解款后60日内,由上诉人负责提供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55万元的滞期费普通发票和金额为x元的海运费增值税发票各一张。
三、一、二审案件已经发生的诉讼费由各自分别承担。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435.5元由江苏苏鲁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助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金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