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等2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张泽镇。

诉讼代表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略)。因本案于2010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某某、方芬,上海市恒泰(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莉、陈锐,被告单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某甲、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秦某某、方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过程中,先后多次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谷某(另案处理)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87,008.55元。

2010年3月2日,被告人朱某至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谷某、贾某、赵某乙证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付款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人民币58万余元,属于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朱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均能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补缴了税款,可采纳辩护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陆丽蓉

书记员蒋冬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