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因本案于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至本区X镇X街新中旅馆X房间,采用暴力的方法,欲与被害人占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占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嗣后,被告人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戚某某证言,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吉良
审判员刘海林
代理审判员张士雄
书记员许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