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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刘某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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