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楼。
被告解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原告杨XX为与被告解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因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x楼,该院于2010年5月2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0年5月,被告离开x路房屋,双方分居至今。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解XX辩称,双方自结婚以来感情一直尚好,被告包揽了家务,照顾原告及儿子。但被告患病后,原告不但不照顾被告,还在外面结识其他异性。目前被告身体欠佳,需要原告照顾,希望原告回心转意,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近期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XX要求与被告解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