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马钦越,湖南省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碧秀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和,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略)的木屋一栋归被告邓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廖碧秀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