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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靖边县移动公司职工。

被告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7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偿还x元,剩余借款及利息一直不予偿还。现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x元,剩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还,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高某某于2010年5月1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

二、如果被告高某某不能按第一款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率按20‰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00元,收取9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畅博

审判员周虎

审判员周永东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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