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靖边县移动公司职工。
被告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7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偿还x元,剩余借款及利息一直不予偿还。现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x元,剩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还,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高某某于2010年5月1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
二、如果被告高某某不能按第一款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率按20‰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00元,收取9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畅博
审判员周虎
审判员周永东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