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榆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雷斌琦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