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诉请女儿的生活归属及抚育费的支付,双方的日常生活用品分割等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26日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有女儿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无法共同生活而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女儿李××(2岁)随原告李某生活,抚育费由原告承担。
二、原、被告的衣服被褥各归己有(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