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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昆民一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荆成良、查建纲,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姚安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伟,云南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与上诉人刘某乙共有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某甲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9)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2009)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第一项,并增判被上诉人另行支付上诉人售房款x元;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由刘某乙出售的双方共有的位于昆明市左岸公寓B座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得的房款人民币x元,归刘某乙所有。

二、刘某甲放弃对上述房款的分割提出主张。

三、上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刘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蔺以丹

审判员黄超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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