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杨某。
被告赵某某,男。
被告潘某某,男。
原告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赵某云购买我公司金刚石后、又将金刚石转卖给被告赵某某、潘某某。至2008年3月28日,被告共欠我公司金刚石货款x元,被告偿还部分欠款后仍欠原告x元。2009年2月6日,原、被告订立还款协议,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时间及本案的管辖权,然被告违约未能履行此协议。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某、潘某某共同偿还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赵某某、潘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某、潘某某购买原告金刚石,2008年3月28日,被告赵某某、潘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截止2008年3月X号欠河南黄某股份有限公司金刚石货款x元(肆拾伍万元正)”,被告偿还部分欠款后仍欠原告x元。2009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赵某某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1、截止2009年2月6日,被告赵某某共欠原告货款x元,双方对此数额无异议;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被告赵某某至2010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原告货款,具体还款时间为:2009年(农历)5月5日、8月15日、春节分三次还款壹拾伍万元整;2010年(农历)5月5日、8月15日、春节还款贰拾贰万元整,结清全部货款。2、被告赵某某如有一次违约则原告有权全额、随时主张权利。被告赵某某违约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全额货款的日万分之五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被告偿还部分欠款后仍欠原告货款x元。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潘某某购买原告金刚石后未及时偿还货款,被告赵某某、潘某某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民事责任,即偿还货款、支付违约金。2009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还款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仅对原告与被告赵某某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约束力。依公平原则该协议中违约金应依照实际欠货款的数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潘某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元。
二、被告赵某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08年3月28日起按实际欠货款总额即x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本案诉讼费6850元,由被告赵某某、潘某某负担。
如被告赵某某、潘某某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被告赵某某、潘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辛季涛
审判员赵某锋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