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令田,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个体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司法局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0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依法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刘恩和
审判员唐文四
二00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