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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甲容留卖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曾某犯强迫他人卖淫罪,于2003年11月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1月间,被告人孟某甲受其弟孟某乙(已作行政行政处罚)委托,为其女友向某介绍卖淫场所。被告人孟某甲遂转委托同案犯陈某某(已判刑),介绍向某到鲤城街X路X号同案犯吴某某(已判刑)开的美容美发店中卖淫。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孟某甲曾某犯强迫他人卖淫罪,于2003年11月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8年7月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辨认照片,书证工作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仙检诉函[2009]X号函、本院(2009)仙刑初字第X号及(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人孟某乙、向某、曾某某证言,同案犯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伙同同案犯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孟某甲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孟某甲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孟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霜丽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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