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姜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1月7日7时45分,在本市X路X路X米处,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苏x的小客车和案外人邓福敏驾驶的车牌号为粤x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及案外人为同等责任,原告无责。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某应于2010年11月17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人民币253.80元、误工费人民币100元、交通费人民币29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5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姜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