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丙,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以上三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某某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傅某(系付某之父),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金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黄某乙、黄某乙、陈某丙、黄某乙与付某、郭某、金某共有纠纷一案,上海(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26日,黄某乙、黄某乙、陈某丙、黄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某乙、黄某乙、陈某丙、黄某乙以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乙、黄某乙、陈某丙、黄某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乙、黄某乙生、陈某丙、黄某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琼
审判员刘嵩松
代理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