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2元,由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81元,退还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1,281元。
审判长严奇
审判员王巍琦
代理审判员厉慧芬
书记员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