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楠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田雪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