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楠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田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