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游a,女;2009年9月、2010年4月先后二次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2010年4月26日被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a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游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6日,被告人游a在本市闵行区X镇X路X村其非法开设的私人诊所内,为前来看病的卢a、陈a实施治疗,后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游a于2009年9月、2010年4月先后二次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a的证言,证人卢a、陈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a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a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0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