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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2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吕某驾驶豫x货车沿须刘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荥阳市X村东坡中国移动郑-石X号线杆处时,与刘某某驾驶豫x货车对向行驶至此时相撞,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11]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现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

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吕某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赵睿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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