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
原告陈某
原告曾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陈某、曾某公共走道楼板修理费用人民币3425.60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李贤忠
书记员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