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6年11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某。原、被告于2003年分居至今,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李某随原告吴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李某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至李某18周岁为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李某及李某所有,原告吴某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