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甲愿意当庭支付给刘某乙货款2500元。
二、张建中(刘某乙的丈夫)于2007年1月29日给刘某甲出具的1000元收条及2007年5月25日出具的欠条当庭交给刘某乙。
三、其它双方无争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甲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代理审判员黄延杰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