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
被告张某。
本案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