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美景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X路某绣园B座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北京美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枫、徐某,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快报社,住所地在南京市X街X街X号东宇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关某,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曹骏、郭某某,江苏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景公司与被告现代快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景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现代快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景公司撤回对现代快报社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某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北京美景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殷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