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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周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5年原、被告双方合伙做生意,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x元,2009年7月14日被告给原告支付了x元后,下欠x元,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一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合伙做生意,经结算2009年7月14日被告周某某给原告闫某某出具x元欠款条据一支,并约定2个月内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未给支付,故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闫某某借款x元,款项于2010年3月20日前一次付清。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000元、收取50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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