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1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某某2010年5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小孩抚养费、教育费8000元,房屋折价款x元,合计x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良象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