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X乡。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梦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婷,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津市玉龙纸面石膏板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市X镇X村。
负责人:齐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厂合伙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方地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4。
上诉人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津市玉龙纸面石膏板厂、被上诉人刘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佳
代理审判员肖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