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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甲、陈某某诉滕某乙、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湖南锦江(略)事务所(略)。

被告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5月19日本院受理原告滕某甲、陈某某诉被告滕某乙、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滕某甲、陈某某诉称,滕某乙、张某某二被告在麻阳县城内开办造纸厂,二原告从事废品收购生意,并从2006年起开始联合给被告供应废纸,双方于2007年10月12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废纸货款共计x元。原、被告并于当天签订了一份《欠款抵押合同协议》,协议载明二被告拖欠二原告废纸货款x元,被告自愿用造纸厂内一切生产设备作抵押,二原告随时可以索要货款。协议订立后,二原告多次索要货款未果,二被告承诺按月息三分向二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付至全部货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同时订立了还款时间,但二被告至今仍未按约还清欠款,故起诉。请求:1、责令二被告偿还二原告货款x元;2、责令二被告按约定利率月息3分支付二原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滕某乙、张某某辩称,被告夫妇买二原告废纸欠原告货款x元未付属实,此款应还,天经地义。但对于二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利息被告不同意,不应承担利息。关于抵押协议也不属实,设备未曾抵押过。

经审理查明,原告滕某甲、陈某某常年从事废旧收购并从2006年一起合伙卖废纸给二被告。2007年10月12日原、被告经结算二被告共欠二原告废纸款x元未曾给付,双方并于当天签订了《欠款抵押合同协议》一份,协议确定了所欠货款数额并约定了二被告用纸厂生产设备作抵押,同时明确二原告可随时向二被告索要货款。后二原告因多次催要货款未果,原、被告又于2008年5月14日再次协商还款事宜,二被告以原告陈某某名义给二原告共同出具了欠款协议书一份,双方对还款方式、还款利息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后被告对所欠货款仍未予给付,故原告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滕某乙、张某某所欠原告滕某甲、陈某某货款x元,自2010年7月份起每月月底前偿付x元给原告,直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滕某乙、张某某按(一)项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滕某甲、陈某某自愿放弃货款约定利息;被告若未按(一)项协议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尚欠货款一并要求提前履行并按约定利率月息3分支付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5197元,由原告滕某甲、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全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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