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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5月5日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11月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本金x元用于装修房子,并承诺于2009年开始还款,但时至2010年被告除偿还1000元外,余欠借款分文未还,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被告是向原告借款x元,尚欠x元未予偿还,因经济紧张,请求原告允许被告延期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李某某贰万伍仟元整(x元),分期还清,每年还捌仟元。从2009年开始还”的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1月仅偿还1000元,余欠借款未再偿还,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余欠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所欠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定于2010年5月31日偿还x元,2010年12月31日偿还9000元,余欠5000元于2011年5月底前全部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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