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被告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8月24日原告张某某就与被告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10日被告滕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000元,借款时间为6个月,以滕某某的工资卡作抵押后,滕某某违约挂失了工资卡,为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滕某某及时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滕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x元未还属实,此款应该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被告滕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月息1000元。该笔借款以滕某某的工资卡作抵押。后由于滕某某违约挂失了工资卡,为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滕某某所欠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x元,定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放弃借款全部利息;被告滕某某逾期未予还款,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被告滕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