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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就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龙绪银(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富洲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8月2日原告向某某就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某院提起诉讼。原告向某某诉称,2009年10月8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某告借款20万元,并立借据一份。事后原告多次催索未果,故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田某及时偿还借款2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田某辩称,向某告借款本息共计20万元,只因现在欠账太多一直拖欠未付,但会想办法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某与原告向某某系熟人关系,后被告田某因资金紧张,陆续向某告向某某借款,前后共计20万元,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2009年10月8日被告田某向某告向某某出具20万元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向某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某所欠原告向某某借款20万元,定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为217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尚清

审判员张平权

审判员陈功全

二O一0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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