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徐州东卫农机有限公司、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股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东卫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乙。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申峰,徐州东卫农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玉廷,徐州市东环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徐州东卫农机有限公司、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州东卫农机有限公司、张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申峰,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佟玉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演文

审判员张明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党梦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