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东卫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乙。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申峰,徐州东卫农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玉廷,徐州市东环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徐州东卫农机有限公司、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州东卫农机有限公司、张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申峰,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佟玉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演文
审判员张明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