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徐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汪信用社。
负责人:吕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邵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某。
申请再审人徐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汪信用社(以下简称贾汪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赵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09)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汪信用社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贾汪信用社X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贾汪信用社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汪信用社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某武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