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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徐州市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汪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赵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徐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汪信用社。

负责人:吕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邵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某。

申请再审人徐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汪信用社(以下简称贾汪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赵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09)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汪信用社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贾汪信用社X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贾汪信用社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汪信用社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某武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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