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新沂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江苏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演文
代理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