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某
上诉人孙某甲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甲于2010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孙某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上诉人孙某甲
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某武
审判员孙某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