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住(略)。
被告朱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愿于2010年6月15日前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苏斌
书记员丁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