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富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略)。
上诉人重庆市万盛区万富洗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盛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市万盛区万富洗选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万盛区万富洗选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万盛区万富洗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重庆市万盛区万富洗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秀良
代理审判员余梅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妍霓